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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与常识
电力公司在当地临时雇佣人员做电网检修改造的辅助工作,不料施工中发生事故,临时雇工受到损害。虽没有签订正式劳务合同,但电力公司对临时雇佣中发生事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3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宛城电力建设总公司支付给原告陈超武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0344.7元。
    2009年12月,南阳市宛城电力建设公司对黄台岗镇大夫庄村电网进行检修改造,因施工人手不足,在当地临时雇佣了部分农闲人员做工程辅助工作。该村村民
(03/30/2011 15:36:34) [查看全文]
即将临盆的孕妇及其女儿搭乘丈夫的两轮摩托车去市区购物,不料发生车祸,致使一家三口受伤,且胎儿因孕妇被撞而死亡。孕妇一家向肇事车主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3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周云及其妻子黄凯、女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币61786元。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商业险的规定,付给3原告人民币53916元;被告徐国兵承担3926元(已扣除18056元),由原告周云、
(03/29/2011 16:05:59) [查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03/28/2011 15:47:56)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
(03/25/2011 15:30:02) [查看全文]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 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
(03/25/2011 15:27:35) [查看全文]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
(03/23/2011 15:51:43) [查看全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
(03/23/2011 15:50:31) [查看全文]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
(03/23/2011 15:47:43)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03/22/2011 16:19:27) [查看全文]
  【案情】
  张某走路上班途中遇见朋友王某,便顺路搭乘王某的摩托车,途中摩托车不幸与一手扶拖拉机相撞,张某当场受伤,肇事者见状逃逸。后张某花去医药费一万余元,找不到肇事者便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愿赔偿,张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是好意免费搭载张某,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故意,不应承担张某的医药费。如果让王某承担医药费,也会对社会
(03/21/2011 16:18:2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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