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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据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了解,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石景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先生修车费八百四十元。
原告孙先生诉称,2008年5月 (05/14/2009 16:20:10) [查看全文] 被追尾车辆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据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了解,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秦先生事故理赔款人民币6920元。
2008年9月8日傍晚,秦先生 (05/14/2009 16:01:49)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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