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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张某将其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
  2009年12月19日,张某驾驶保险车辆为他人送货,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路人郭某骑自行车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由于疏于注意路面情况,直到其驾驶的车辆与郭某的自行车接近时才引起警觉,慌乱中急忙打方向盘避免与郭某相撞。张某驾驶的车辆逆行冲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李某
(03/02/2010 11:21:26) [查看全文]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
(02/01/2010 10:53:36) [查看全文]
车险理赔中的常见问题  读者:如果我的车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出交通事故后,我两家都报案,是不是两家保险公司都赔偿?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不能重复投保。如果在两家公司的投保价值是一样的,在出险后同时找两家公司索赔,两家公司会各赔50%。并不能通过保险多拿到一份保险赔偿。因为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而不是赢利。而且像这种情况操作起来也有问题,保险公司都需要交通队出的责任认定书,修车的单据也只有一份。车主不可能提供两份一样的原件。  读者:出租车碰撞了,如何计算出租车的损失?  保险公司:交管局的“道路交
(01/27/2010 10:36:17) [查看全文]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
(01/25/2010 11:21:02) [查看全文]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
(01/25/2010 11:17:57) [查看全文]
  随着城市交通的四通八达,交通事故也随之越来越多,据统计,上海市2006年交通事故6584起,造成1231人死亡、666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292万元。于是,交通事故理赔就成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焦点问题,而如果机动车存在挂靠关系的,甚至会由于挂靠关系主体之间内部责任分配不明,而导致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扯皮,如何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对外民
(01/13/2010 17:20:21) [查看全文]
  驾车新手高华(化名)酒后开车撞上了路旁电线杆。为获取保险,高华让未喝酒的陈某对保险公司谎称开车不慎出险。但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这起撞车保险理赔有诸多疑点,遂委托专门部门进行调查,在证据面前高华“抢跑道”,遂交代骗保事实。今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决免予高华的刑事处罚。
    2008年5月,在上海市某咨询公司工作的“白领
(01/11/2010 15:16:51) [查看全文]
    最大诚信和保险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被保险人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在订立合同前已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并遭受损失,仍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均属于利用保险制度追求不法收益的不道德行为,直接损害保险制度的宗旨和性质,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索赔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
(11/20/2009 14:56:45) [查看全文]
    据天津交通律师网了解,某市糊涂司机雇佣假照司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依法不予理赔,使得该车主既后悔不止又无可奈何。日前,乐清市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为了应聘做客车的驾驶员,常某竟买了个假驾照,而车主沈某认为常某能驾车,也没有核实驾照的真伪,就雇佣了常某。
  2008年9月21日,常某驾驶客车从乐清市黄华镇往柳市镇行驶,9时40分许,途经乐清市柳翁线七里港楼下村路段(该路段限速30公里/小时)以50公里/
(11/19/2009 13:30:44) [查看全文]
    员工在驾驶公司的车辆时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致死,行人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在交警的主持下,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事后依据交强险和机动车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某科贸公司诉称,2008年12月21日21时55分,原告员工郭某驾驶的京KV5906号小型普通客车与
(11/10/2009 10:12:58)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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