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老汉在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某物流公司的货车撞倒,经鉴定,张老汉所受伤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按照九级伤残支付赔偿金,张老汉不服判决,于近日上诉至沈阳中院。
2007年9月22日11时45分,张老汉外出办完事骑车往家走。当骑至方家栏路时,被由南向北行驶的沈阳某物流公司车牌为辽A***50的货车撞倒,后经鉴定张老汉所受伤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张老汉住院期间,一直由孙子张东寸步不离的在身边照料。据张东介绍:“爷爷的身体健康状况远不 (06/03/2009 10:02:58) [查看全文]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曹某(女)医疗费等共计3977.23元,被告滁州市施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7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吴某驾驶大型汽车沿全椒县白酒街道十字路口由北向西行驶时,遇曹某在路边修人力三轮车,发生 (05/28/2009 09:40:41) [查看全文] 昨日中午,南湖大道马湖村路段发生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肇事一方的桑塔纳车主以赶时间为由不许另一方本田车主报警,随后双方发生口角,桑塔纳车主竟派人将本田车主砍伤。
昨日下午,受伤车主被送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救助,经检查左胳膊肌腱被砍断,鼻梁骨折。据伤者同事杨先生介绍,昨日中午12点半左右,他们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朱先生,开车带着两个小孩驱车经过马湖村时,与一辆左拐的桑塔纳发生轻微碰撞。桑塔纳车主以赶时间为由,不同意等待警方处理,双方发生口角后,桑塔纳车主打电话叫来 (05/28/2009 09:38:43) [查看全文] 其待遇项目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 (05/14/2009 16:01:23) [查看全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据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 (05/14/2009 15:55:27) [查看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会造成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修复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争议颇多。据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反对者的理由是,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且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有的认为车辆的减值损失应纳入赔偿的范围: (05/14/2009 15:48:07)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 (05/14/2009 15:45:06) [查看全文]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 (05/14/2009 15:44:38) [查看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据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了解,这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05/14/2009 15:40:59) [查看全文]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05/14/2009 15:32:40) [查看全文] |
内容分类
本周热门内容
|